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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代理服务 | | | |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我们一般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广东省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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