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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给富二代不如嫁给潜力股的理由
嫁给富二代不如嫁给潜力股(有潜力的有为青年)的理由
------专业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1、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规定完全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不同,所谓富二代即自己丈夫的父母有钱,但是富二代名下并没有钱,他们往往从小娇生惯养,不能吃苦,没有掌握谋生的技能,大多数是不折不扣的啃老族,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反而是保护了父母的财产,跟儿媳没关。而有潜力的有为青年则因为没有有钱的父母,反而自食其力,更能适应这个竞争的社会。
2、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就能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富二代的父母可能经济实力雄厚,婚前就给自己子女购买的完全产权的房屋,这样的房屋在婚后是永远属于个人财产,而有潜力的有为青年一般在婚前没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或者根本没有房屋,这样婚后按揭或购买的房屋女方完全就拥有分割的权利。
3、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嫁给富二代,坐享其成,这是要付出代价的,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了3部,关于财产制度,1950年婚姻法是一般共同制,即婚前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1980年婚姻法是不完全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前房产经过八年贵重物品经过四年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的婚姻法是完全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同时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也就是说现行的婚姻法是鼓励男女平等,鼓励妇女成就自己的事业,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分割财产并没有照顾女性。嫁给富二代如果离婚自己是无法分得别人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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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丁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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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网 编辑:dingyue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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