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律师角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五大变化
1、 婚姻法解释三加大了对女方的保护力度
女方净身出户是媒体误读,“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与法不符,而实际上是加大了对女方的保护力度。关于婚前购房,婚后按揭的房屋如何处理?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
婚后还贷部分和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补偿。
2)2006年广东省高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补偿数额。
3)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2条的规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一半。
4)2005年罗湖区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第5条第2款的规定
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返还相当已付按揭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199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意见第6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经过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解释已失效)
2、父母婚前婚后赠与财产归属的变更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更不属于了。
2)2004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婚前是谁家的孩子谁家疼;婚后是双方一家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自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除外。
3、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明确了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投资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2006年广东省高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存入银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夫妻共同财产
3)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后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由有效变为无效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
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未生效。
2)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该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变化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
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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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律师名片]
丁跃峰律师 深圳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现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客座法学讲师。丁跃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民商法,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曾经被民建(民主党派)等多家组织和单位邀请举行婚姻家庭法律讲座。丁跃峰律师通晓法理,谙熟公检法机关运作,敬业、博学、稳重、历练,曾成功办理上百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方面的案件,并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和深圳当地媒体上发表律师点评和律师说法 ,目前主要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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