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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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跃峰律师 深圳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现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客座法学讲师。丁跃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民商法,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曾经被民建(民主党派)等多家组织和单位邀请举行婚姻家庭法律讲座。丁跃峰律师通晓法理,谙熟公检法机关运作,敬业、博学、稳重、历练,曾成功办理上百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方面的案件,并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和深圳当地媒体上发表律师点评和律师说法 ,目前主要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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