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
丁跃峰 2011.8.29
主要内容:
★ 从专业律师角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五大变化
★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 如何保护个人财产----法定继承、遗嘱和赠与的区别
一、 从律师角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的变化
1、女方净身出户是媒体误读,“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与法不符,而实际上是加大了对女方的保护力度。关于婚前购房,婚后按揭的房屋如何处理?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
婚后还贷部分和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补偿。
2)2006年广东省高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补偿数额。
3)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2条的规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一半。
4)2005年罗湖区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第5条第2款的规定
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返还相当已付按揭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199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意见第6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经过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解释已失效)
2、父母婚前婚后赠与财产归属的变更。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更不属于了。
2)2004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婚前是谁家的孩子谁家疼;婚后是双方一家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自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除外。
3、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明确了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投资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2006年广东省高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存入银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夫妻共同财产
3)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
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后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由有效变为无效。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
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未生效。
2)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该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变化
1)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2006年深圳中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
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6、其他规定如关于亲子鉴定、婚前和婚后赠与、中止妊娠等方面的规定与广东省高院和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内容没有变化。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2、 个人财产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 当事人结婚前和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 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如何保护个人财产----法定继承、遗嘱和赠与的区别
1、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
2)、代书遗嘱,两人见证,其中一人书写,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
3)、录音遗嘱,两个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两个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
5)公证遗嘱,公证机关办理
3、遗赠
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如何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个人财产
1)遗嘱和遗赠更能保护个人的财产或自己的意愿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的效力大小为递增
遗赠(包括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附主讲人简介】
丁跃峰律师 深圳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现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客座法学讲师。丁跃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民商法,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曾经被民建(民主党派)等多家组织和单位邀请举行婚姻家庭法律讲座。丁跃峰律师通晓法理,谙熟公检法机关运作,敬业、博学、稳重、历练,曾成功办理上百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方面的案件,并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和深圳当地媒体上发表律师点评和律师说法 ,目前主要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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