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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告父母干涉婚姻自由
 

    “你没有父亲,我也没有你这个女儿。”昨天上午,本市首例亲生女儿告父母侵犯婚姻自由案在房山区法院开庭,看见女儿,陈先生气不打一处来。陈先生认为女儿不听自己的劝说就嫁人是“大逆不道”,而女儿则认为父亲干涉婚姻自由违法。

  开庭前,20岁的小红告诉记者,她一出生就被送到奶奶家,7岁时才回到父母身边,书读到初二就辍学外出打工了,与父母的感情并不融洽。小红在上班时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当小红把男友带回家见父母时,父母嫌弃男友没有房子和车子,极力反对二人恋爱。2005年12月,16岁的小红离开了家,与男友住到一起。离家时,她悄悄撕下了户口簿上本人的一页。没想到,等她去办理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告诉她必须要有户口簿首页户主资料。小红又硬着头皮回了家,请求父母提供户口簿给自己。可是,父母不但不同意,还管她要18年的抚养费,每年按3000元计算。

  昨天10时左右,小红父亲陈先生走进法庭。“他是我父亲。”小红起身说。“你没有父亲,我也没有你这个女儿。”陈先生怒气冲冲地坐到被告席上。小红的父亲说,他从没有暴力干涉过小红的婚姻。让老人至今耿耿于怀的是,2005年12月的一天,小红下班没有回家,家人四处寻找,发现她住在男友的家里,此后四年里也没回家来看看。

  关于小红起诉索要户口簿的请求,陈先生认为,女儿撕走了户口页,父母就没有义务再提供全家的户口簿了。最后,还是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小红在10日内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文件,并在3日内送到其父母家中,一旦两位老人审核了证明文件,确定户口簿是婚姻登记所需要的,必须于3日内把户口簿交给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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