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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有关法律规定
转自: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1年5月18日19:32

    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概念: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恰好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视为违法婚姻,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本条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撤销婚姻的程序:
  (1)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撤销婚姻的程序:①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②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3)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可撤销婚姻的后果:(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之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编辑:yue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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