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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
转自:深圳法律之窗 时间:2011年5月16日22:22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编辑:yue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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