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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转自:深圳法律之窗 时间:2007年11月19日19:32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拟改制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本资助计划的资助: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四)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第二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的范围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助限额30万元;
  符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助限额80万元;
  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资助限额200万元;
  符合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资助限额1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完成改制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两年内,可以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已完成相应阶段发生费用的资助;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同时申请发生费用的资助。
  企业申请本资助计划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三)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八条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的,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的,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二)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的,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申请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考察、专项审计报告等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结论视为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丁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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