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安在值班时打瞌睡,被公司拍到照片后张贴在布告栏内,保安感到自己人格受到了很大的侮辱,于是向本报打来了投诉电话。记者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阿华(化名)是深圳某中学高中部的保安,7月8日晚上11时30分至9日早上7时30分,他在学校后门岗亭值班,早上6时多时,实在顶不住瞌睡的他坐在椅子上睡着了,恰好这一幕被保洁部的主管查岗时看到了,并拍了照片。但阿华当时并不知道,当天下班后一觉睡到中午12点多起来准备吃饭的他得知消息,自己打瞌睡的照片张贴在了布告栏内。阿华急忙跑出去一看,果真如此。“没有遵守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打瞌睡,我承认是我不对,公司对我经济上的处罚我也接受。但没有经过我同意,张贴我的照片,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阿华说,他当时就把自己的照片和处罚通告从布告栏上揭了下来。
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名学校的保安,在值班时间打瞌睡,是一种对学校极不负责的行为。公司对阿华等人的处罚,是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至于阿华提到的“学校的做法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司的做法只是对不遵守规定的员工起到警示作用,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根本谈不上侵权。
就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王长春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显然欠妥,从此案例来看,现有的立法仍有缺陷,外延过窄,按照现有法律,学校管理处的做法的确没有与法律相背的地方。这显然对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不利。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梁启明和丁跃峰两位律师也认为,管理处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并不构成侵权。但从道德层面来讲,公司的做法“欠妥”,张贴照片的做法有可能使员工的精神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