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从小到大,都有遗失和拾得物品的经历,但这样的情况时常让人处于尴尬的境地。物权法自10月实施后,其中便规定了“悬赏寻失物,赏金须兑现”。然而这些条款却存在着多处“模糊界定”,其在具体实施中该如何处理?这些引起了人们的不同看法。
观点1 拾物归还可获报酬“拾金不昧”变味了吗?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古时乐羊子将在途中捡到的一块金饼据为己有,被妻子称 “拾遗求利,以污其行”。拾金不昧既然是传统美德,拾金索要报酬一直以来自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如果那丢金的人悬赏重谢的话,是否该另当别论?如果悬赏重谢了,原物到手又反悔,拾金者是无可奈何还是有据可依?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美德与法制并不对立,拾金不昧理应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具有新的意义,还可以推动美德的延续。”市民黄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物权法中规定拾物归还可获报酬,并不意味着“拾金不昧”就变味了。他说,这反映了法制的不断进步。
同时,一些出租车司机也说,他们会经常在车上捡到一些乘客的遗失物品,但如果要寻找的话,不但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也耽误了生意。一位姓梁的司机说,有一次,他拾得了一位乘客遗失的身份证件和出国护照,他知道这些物品对失主有多么重要,结果他花费了一天时间找到了失主,归还了遗失物。加上一天的生意损失和车油费,他损失了至少几百元,但失主拿到东西后,只是说了半天感谢的话,并没有给予他一分钱的补偿。
他说,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承诺支付报酬,这些是很必要的,对双方都有好处,如果权利人还是一分钱不补偿,很多人不会因为美德而去寻找失主,对他们也意味着更大的损失。
观点2 书信、文件支付报酬如何界定?
在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即书信、文件、钥匙等物品的报酬如何界定,物权法也没有说明。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些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在以后的执行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对此,物权法不可能规定的十分全面,关键是双方当事人如何协商解决。他说,上述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会逐步发现,并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来调整界定。
乔新生说,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失物时要支出一笔保管费用,如果半年内没有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弥补保养成本。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国家就要永远承担这笔费用,对国家来讲就是一种极大的损失。
但他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具体分析,如果是价值不高的失物,可以在半年内收归国有。但如果是价值很高的物品要视情况而定,不应统一收归国有。在执行中可以计算保养成本,在失主交纳保养成本费用后,将物品返还,这样国家也不受损失,个人利益也能得到最大保障。
观点3 是正常保管还是等待悬赏?
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侵占失物肯定是没有权利索要报酬和保管费用的,但究竟什么是侵占,什么是正常的保管,两者如何界定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而且并无明确答案。乔新生解释说,侵占具有隐瞒性,主观具有占有目的,且有实际损害结果,对失主造成了损失。
物权法草案(七审稿)曾规定“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此期限过于严格。物权法最终取消归还期限。
物权法肯定了拾得人具有索取遗失者承诺悬赏金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人质疑,若拾得人并不积极去寻找失主,而是等待失主悬赏呢?对此,有专家称,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客观上等待拾得遗失物悬赏金的行为没有超越规定的期限。
对于领取遗失物是否要支付费用。乔新生认为,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在领取时应该向有关部门或拾得者支付这些费用。但费用是不合理的,失主有权拒绝支付。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合理不合理之争,这个与传统观念等因素有关。对此,物权法没有规定。乔新生认为,这就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如不能解决只能诉诸法院。
观点4 “赏金”模糊该如何酬谢?
近日,市民陈先生在街头无意发现了一条流浪狗便把它带回了家照顾。时隔几天后,陈先生在自家附近发现了一则《寻狗启事》,原来,陈先生几天前拾到的流浪狗正是别人丢失的宠物狗。陈先生在《寻狗启事》上看到,失主表示如果拾到者按照地址送还宠物狗便重金酬谢,陈先生非常高兴。但等到陈先生带着宠物狗送还到了女失主家时,失主却只给了100元“辛苦费”。陈先生认为,失主承诺的是“重金酬谢”,100元的辛苦费显然不算“重金”。
陈先生不愿意接受100元的辛苦费,认为100元实在是太少了,而失主却以没有明确承诺给拾到者多少钱为由拒绝满足陈先生。“重金酬谢”、“当面酬谢”等模糊的承诺,失主到底该酬谢给拾到者多少报酬,让人疑惑。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丁跃峰律师认为,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承诺支付报酬。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后索要报酬往往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可以索要的规定。
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但如果失主事先没有明确承诺报酬的数额,拾得人是否可以索要呢?同时还有一种情况是,很多物品丢失后,权利人并没有承诺给予报酬酬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索要报酬?比例是多少?物权法回避了这些问题。他说,按照国际上惯例,遗失物悬赏的报酬数额一般以遗失物价值3%作为报酬,另外还可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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