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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开包检查”案
转自:深圳晚报 时间:2007年11月11日14:58

深圳新闻网讯 屈臣氏员工入职前必须与公司签署一份防盗协议:要求上班期间出入厕所和下班前配合保安检查所有随身物品。女员工称女性用品也要被男保安检查,非常尴尬。对此,记者对各方进行了调查,相关律师表示,屈臣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隐私权,所签协议无效.

员工下班前要被保安查包后才能离开,上班期间出入厕所要向保安出示随身物品。日前,不少屈臣氏员工向本报记者反映说,她们按照入职时和公司签订的一纸防盗协议须配合保安每日进行例行检查。
   
在屈臣氏另一分店工作的小红(化名)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她说,有一次她去上厕所,在门口也接受了检查,尽管自己没有带包,但还是被保安要求掏出口袋里的物品,在排除没有把商店里的物品偷到厕所的嫌疑后才能离开。
   
记者了解到,并不是每个人在入职时都能接受这样的防盗协议。来自河北的一位姓李的女士说,她在入职时被要求签订协议时,感觉受到了很大的侮辱,刚开始就把我们当作小偷了,尽管公司是出于防盗目的,但这种方式我肯定不能接受。李女士说,她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字,最后放弃了在屈臣氏的工作机会,但她并不为这样的选择感到后悔。
   
在记者调查采访的过程中,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委托凯旋先驱公共关系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向记者发来了《媒体沟通函》,在函文说明中,屈臣氏称:作为全球最大的美容保健零售集团,我们一直严格遵守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非常重视每一个屈臣氏员工,包括接纳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尊重员工的私隐。
   
该函对签订防盗协议做出了说明:基于零售业的特点,同时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利益,通常零售企业都会采用在员工下班时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的方式进行管理。屈臣氏集团旗下的所有商店对所有前线员工都有实施相关的保安举措。这是零售业界的普遍措施。
   
此外,该函还特别提到,集团所有的前线员工在入职时都认知并同意实行这个措施。这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定的,实施相关管理条例的时候也是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进行的。
   
负责与记者进行沟通的该公共关系公司的梁嘉咏女士说,屈臣氏员工在接受例行的查包是公司管理的模式,所签订的防盗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定而成,因此不存在侵犯员工的隐私问题。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丁跃峰律师认为,屈臣氏员工的包和口袋内的物品属于私人物品,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方能检查,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法律授权都无权检查。
   
至于屈臣氏集团工作人员提出的理由称,搜查经过员工同意,同时签订了防盗协议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协议的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签订协议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双方在签约时,双方地位不对等,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并不能反映员工的真实愿望。更为重要的是,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防盗协议是无效的。
   
他说,目前劳动者仍然处于弱者地位。劳动力供大于求和劳动对于劳动者的意义是导致现实中劳动者弱者地位的主要原因。劳动力大量过剩,供过于求,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岗位相当不容易。防盗协议应属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协议。(记者高申现 实习生丁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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