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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过失不应让储户埋单
转自: 时间:2007年11月11日14:57

    众律师评述本报报道《假身份证开账户洗钱谁来埋单》所反映问题,认为银行方面存在接受存款未核对身份证号码,案发后未及时配合公安机关采取警戒措施等服务漏洞,应就此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一家银行,两张存折,两个账户,但储户姓名都叫“钟某某”。其中一个账户由钟本人开立,但另一个却是骗子通过伪造钟某某的身份证所开设以便专门骗钟某某的钱的。在骗子将钟某本人所开设的账户与假身份证所开设的账户进行“调包”后,钟某某由于未及时辨别出而将钱存入了假身份证所开设的账户里,5万元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进入了骗子的腰包。而银行就此问题的说法却是,不负有鉴别证件真伪的责任,也无权对骗钱账户采取强制措施。昨天本报以《假身份证开账户洗钱谁来埋单》为题,报道了市民钟女士遇到的烦心事。报道见报当天,本记者约请了几位资深律师就此案的发表了看法。

    1.说法:未按规定办事银行负有责任

    几位律师均表示,银行在此案中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陈凌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银行方面存在以下过失:(一)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应当到原存入网点办理”,本案中,钟女士于46日下午4时多存入3万元,当日快下班时又存入2万元,对于47日早晨被跨行分两次支取的2500元,银行负有赔偿责任;(二)按照银行有关操作流程,存款人填写存款单时,需要填写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本案中,钟女士委托老公存款时,银行方面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他填写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即钟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如果银行严格执行了该流程,就会很容易发现钟女士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该账户开户时的身份证号码不同。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有关操作流程来操作,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三)银行应当在储户已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在储户已报案的同时,协助公安机关立即提供相关资料,调取犯罪分子作案录像,立即核查两个同时开户同样姓名不同身份证号码的户口情况,提出合理怀疑并立即采取警戒措施。由于大额取款是不能当天在柜员机上完成的,必须在柜台完成,柜台完全有可能稳住犯罪分子,通知公安机关配合将犯罪分子抓获。而事发时,银行发现并知道存在问题,怠于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导致钟女士第二次存进钱款也分批次被划走,因此银行应承担部分责任。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梁启明、丁跃峰两位律师认为,按有关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存折挂失和信用卡、汇款支取等业务时,尽管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证件真伪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在钟女士发现第一笔存的钱已被人取空,要求储蓄机构迅速采取措施减少自己的损失防止第二次存的钱被取走时,储蓄机构却没有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钟女士这2万元的损失部分,依法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提醒:规定无强制力市民加强防范

    尽管银行方面负有部分责任,但是,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上述银行规定及流程,并不是法律,没有强制力。而且,据她对深圳数家银行了解,各个银行的具体操作规程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单纯依赖银行,事主疏于防范也是不可取的。

    因此,陈律师特意提醒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账号及密码,特别是新开存折,不要随意让陌生人接触;除了对自己的存折注意姓名及余额之外,还要时常注意开户行网点名称、卡号,防止被骗;在出现类似事件后,首先应立即报警;如果存折、银行卡、密码尚有部分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应当立即向银行挂失;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协同银行将款项冻结控制。但是,实践上也存在,对于骗子已经失控,公安机关尚未正式立案,银行其他网点在未接到司法机关的协助通知前,从工作程序上很难采取有效措施的两难境地。

    梁、丁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中的钟女士,因做生意心切,麻痹大意,轻信骗子,应汲取教训,他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大笔交易合同或进行数额较大的投资时,应咨询律师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和损失。

    3.建议:银行应与公安联网辨别假证

    陈凌律师认为,本案中,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单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据此,虽然银行只对开户身份证做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抗辩不无根据,但对于时下用假证件开户并实施非法行为的犯罪活动增多,建议银行工作应该尝试与公安机关联网,寻求设备上的支持,加强对假证件的识别能力。

    而梁、丁两位律师也认为,银行储蓄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防患措施,制定有效的防漏补缺制度和紧急的报警机制,积极配合储户和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尽力保障储户和客户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编辑:v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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