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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了白撞”继续开“倒车”?
转自:深圳晚报 时间:2007年11月11日14:55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91日起实施

    ■新条例出台消息甫出,喝彩声寡质疑者众

    出台于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终于在2007年寿终正寝。即将在91日起开始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显而易见是一种进步。由于人们把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选择了铁路火车,新条例还是受到了深圳市民的高度关注。但耐人寻味的是,消息甫出,喝彩声寡,质疑者众。新条例为何收获尴尬?

    观点 1   “人命”最高赔偿15万元?

    实施了28年的《暂行规定》在遭遇多年的质疑声中被废止,91日起启用铁路事故赔偿新规。由于新条例关于“事故赔偿”的规定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在记者调查中,大部分受访者对于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充满期待,一位在深圳铁路部门工作的王先生说,尽管新条例仍有诸多地方需要完善,但毕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这是一种进步。与此同时,多数市民表示,这个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尽管有一些进步,但其中有很多地方并不明晰。比如,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实践中的赔付会超过15万元吗?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超过这个限额?行人违章穿越道口,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免责吗?解决旅客运输事故赔偿责任的最好办法又是什么呢?

    黄先生说,根据新条例规定,铁路赔偿的最高标准为15万元。难道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仅是这个标准吗?

    观点 2    财产损失仅赔偿2000元?

    新条例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对此,不少人反问,如果我带的行李价值是3000元,由于火车自身原因导致财产受到损失,难道仅仅只赔偿2000元吗?

    市民李键说,比如我带了一件价值上百万的玉雕珍品,难道也就赔偿2000元吗?主管部门在制订这些条例的逻辑和根据在哪里?

    对于行李限额,因为是旅客,则意味着与铁路运输企业成立了运输合同。依合同规定,居然只有2000元的赔偿,行政法规就与合同法冲突了。虽然后面说了一句,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显然这样的规定还是缺乏实际的操作性。

    观点 3    典型的“撞了白撞”

    火车撞人近乎白撞的事实早已为人们所诟病,而新条例已修改为“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金限额升至15万元”。在记者采访中,多数人认为,“从150元到15万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是“迟到的好消息”。

    然而,一个不能忽视的基本的事实是,“火车撞人赔偿”和“铁道交通事故处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旅客更不等于行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15万元,不表示因穿越铁路被撞导致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也同样提高至15万元。也就是说,《条例》在赔偿标准上只是对旅客有所提高,而不是对行人。

    那么,在穿越铁路时被火车挂撞身亡的被害人根据新的条例又能得到多少赔偿呢?新条例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有哪些情况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呢?该条第2款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跃峰认为,舆论普遍期待在铁路事故赔偿中按“无过错赔偿”原则,实现由28年前确定的“人道补偿”上的转变。令人失望的是,对于这样的人道补偿,在新条例中却只字未提,这显然是一种倒退。

    观点 4     制定标准不应“另起炉灶”

    丁跃峰律师认为,新条例的出台,再一次以铁的事实证明了部门利益的存在及其不断扩张的趋势,同时也证明了在中国推行立法起草“利益回避制”的必要,更凸显出在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严重缺位的制度空白下,法律冲突日益频繁,上位法不断遭到下位法的蚕食。

    他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疑也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本应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之下,具体细化火车撞人导致伤亡的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而不应“另起炉灶”,对自己适用较宽松的“过错责任”。这种用下位法来架空上位法,从而规避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利益的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丁跃峰在接受采访时说,尽管我们可以期待正在制定之中的《侵权行为法》很有可能将再次明确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我们又如何来化解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呢?


(编辑:v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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