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审查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受理后先由庭长指定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下同)一人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被告人的身份,犯罪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决定开庭审判。
二、庭前准备
(一)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送达、通知、公告:由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的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其可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指定辩护律师);开庭的3日以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及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并公告开庭审判的案件。
三、法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纪律;
3、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4、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
(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到庭,接着依次进行下列事项:
1、查明被告人身份事项;
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理由);
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以及有权申请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查等。
5、告诉庭审的几个主要阶段。
(三)法庭调查内容:
1、法庭调查围绕指控的内容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事实。
2、控辩双方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运用证据查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如何实施(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同案人的关系、责任,罪过、动机、目的如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赃款赃物的情况,等等。
3、法庭调查通过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讯问发问、陈述、对质、示证、质证等形式进行。
4、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待后判决确认。
5、可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查的;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而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四)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转入法庭辩论,应围绕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注意:
1、辩论的顺序为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可恢复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辩论。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其他不当发言应当制止。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休庭;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对成年被告人,可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对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许。
3、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般应准许;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
(五)最后陈述:经辩论,双方观点明晰,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注意问题:
1、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损害他人及社会公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2、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否定控罪的,可恢复法庭辩论。
(六)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庭宣判。
(七)宣告判决:继续开庭,进行宣判,分两种情形: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八)闭庭后,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在法庭笔录上署名。
(九)刑事案件的审限一般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可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一个月。
四、结案归档
(一)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被告人的上诉状的,判决生效。书记员应在10日内填写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并将判决书发送有关单位及家属。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书记员应在接到抗诉书、上诉状的5日内,将案件整理交审判长审查后尽快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执行完毕的,应及时整理、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