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2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在房地产买卖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律师见证,楼宇在深圳特区关内的,每件收费不得低于800元, 在关外的每件不得低于600元,
第四条 律师在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提供律师陪购法律服务,楼宇在深圳特区关内每件不得低于2000元,在关外的每件不得低于1500元。
第五条 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将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行业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