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需要,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世界上最早的企业法律顾问出现在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时间是1882年,距今已有100多年之久。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更趋于完善和合理。 目前,全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20万人。美国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何种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设立法律部门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资料显示,通用电气公司设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800余名,总部保持80名至100名;埃克森-美孚公司共有法律顾问700余名(公司员工10万人左右);BP-阿莫科共有法律工作人员800余名(公司员工约10万人);雪佛龙公司共有法律顾问230名(公司员工3.3万人)。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7‰以上。 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凡国家法律涉及企业的内容均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合同管理、公司设立和运行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诉讼等各种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聘请和管理社会律师为公司服务等。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公司中具有很高地位,他们参与具体项目时都代表公司总部,并且其意见能直接通达决策层。 美国企业法律部门内部结构的基本模式是: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总裁负责;法律部按照业务领域分成若干个处;海外业务较多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地区法律组织,为法律部的派出机构;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自己的法律部,受总部法律部的领导。 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大公司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职务,负责管理全公司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一般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有的还兼任公司秘书,直接对总裁负责,为总裁服务。总法律顾问往往还是董事会的重要人物,他们可以越过总裁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起着独特而又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大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在社会上都有广泛的影响,他们经常与国会打交道,不仅解释和执行法律,还能影响立法机构制定有利于企业的更好的法律规范。 美国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要求很高。即使取得了法学硕士学位和律师资格,也不能直接进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工作若干年后,其中的佼佼者才有可能被聘用为企业法律顾问,并且如果其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随时会被解雇。美国有全国性的法律顾问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一般都是通过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来进行自我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不允许到社会律师事务所兼职,也不能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企业委托社会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均是一事一委托,一事一结算,并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和管理。当他们发生争议时,大多情况是外聘律师被解聘。美国企业在日趋复杂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确保和实现了企业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精细管理。他们的这些成熟做法,从一个侧面,为中国企业有效应对全球化挑战和加快适应日益市场化、法制化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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