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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系统强化理论套路和基本点(一)---民法通则和担保法
转自:原创 时间:2005年1月19日22:32

民法系统强化理论套路和基本点(一)---民法通则和担保法

提纲:


一、 民法通则
1、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 监护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 法人
5、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6、 委托与代理
7、 诉讼时效与期间
8、 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9、 物权的优先效力
10、 共有及优选购买权
11、 动产的原始取得
12、 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
13、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4、 人格权
15、 一般侵权行为与规则原则
16、 共同侵权行为
17、 特殊侵权行为(一)
18、 特殊侵权行为(二)


二、 担保法
1、 担保一般
2、 保证合同一般
3、 保证责任
4、 定金
5、 抵押权一般
6、 抵押权生效规则
7、 抵押权的内容
8、 动产质权
9、 权力职权
10、 留置权
11、 商法的担保物权
附:重点法规
1、《民法通则》1986.4.12颁布;1987.1.1实施。
2、《民通意见》(试行),又称"200条"。1988.1.26通过。
3、《担保法》1995.6.30颁布;1995.10.1实施。
4、《担保法解释》2000.9.29通过;2000.12.13施行。

重点、难点内容:
1、 物权的优先效力
2、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3、 动产的原始取得
4、 委托与代理
5、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6、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7、 保证与定金
8、 抵押权
9、 质押权
10、 留置权

具体知识点:
1、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和终点:
1) 出生: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
2) 死亡:《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继承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 对胎儿的保护:留遗产份额给胎儿。如果是死胎,由法定继承人重新继承。如果出生后旋即死亡,由其母亲继承。
4)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不是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保护公共利益。
2、 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自然事件和法律事件
2)行为:A民事行为:(表意行为)目的和结果一致: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B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结果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目标,而是法定的,目的结果不一致(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 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创作、不当得利。
4、 《民法通则》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 《民统意见》161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并有经济能力,由本人承担责任;无经济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侵权时已满十八岁的,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延期支付。
6、 宣告失踪的制度价值:
保护失踪人利益,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7、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
维护生者的利益: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继承权,债权人受偿权。
8、 宣告死亡后,由生还的,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9、 宣告死亡: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并经过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即可宣告死亡。
10、 申请宣告死亡的有顺序要求:配偶----父母和子女,前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不能   申请。
11、 宣告死亡的日期:判决书中明确的以判决书为准,没有确定的以判决书宣告之日而不是受到判决书之日为死亡之日。
12、 宣告死亡是一种事实推定,当与事实不一致的,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民通意见》36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时,则以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13、《民通意见》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与返还。(合法不要求有偿)
14、清算期间,被清算的企业法人成为清算法人,其法人人格并未丧失,但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再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15、不认为构成表现代理的情形:
1) 盗用、伪造的合同
2) 借用的合同。
 16、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起诉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17、善意取得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权。
18、当事人不可约定规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原因无权法定主义。
19、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是无效的:原因无权法定主义。
20、物上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1、物权的优先性:
1)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
2) 登记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质押的公示方法为交付。登记的公信力高于交付,故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3) 质押有公示方法-交付,有一定的公信力,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方法,无任何公信力,所以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22、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益,扣除劳务费之后,应当予以收缴。
23、善意取得=对价+不知情。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为保障交易安全。
   原权利人追认:传来取得,合法占有人以合同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不追认: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
24、典权为用益物权: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消灭原因:回赎-找贴----做绝----别卖   不动产物权   不同于典当。
25、传统物权:地上权---建筑物、竹木
地役权---需役地、供役地
永佃权-地契
26、一般侵权构成要件: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27、共同侵权: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混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直接结合。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准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28、特殊侵权:八类。两类过错推定:地面施工、物件致人损害(建筑物侵权责任)。
其它为无过错责任。
29、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1) 安保义务人
2) 未成年人
3) 雇主与雇工
4) 帮工
5) 定做人
30、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一半的,推定为均额。否则,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有保证人承担。
31、《担保法解释》122条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于定金法则。
32、抵押权=抵押合同+登记 〉第三人
33、抵押合同性质:诺成性
质押合同性质:实践性
定金合同性质:实践性
34、有价证券:质押合同+背书 〉第三人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
股票:上市公司  质押合同+登记==质押权
       非上市公司 质押合同+记载==质押权
35、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36、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 公司法 60条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做担保人。
 董事、经理不得已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但可以为不具有股东身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股东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可以的。
2)商业银行法 42条 行使担保物权而取得的不动产、股权(质押),应在两年内处分。


                       


(编辑:丁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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