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系统强化理论套路和基本点(二) --合同法、亲属法
1、物权与债权的比较模式:
民法利益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法定性、绝对权、优先性、无期限性。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意定性、相对权、、平等性和相容性、期限性。
2、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套路:
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益 请求他人协助方可享有的利益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
物权法定:使一切人了解自己负何种义务 合同债权意定
物权公示:使一切人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 债权不公示
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债权变动不需公示
不动产公示:登记 动产公示:交付
物权变动公式==合同+公示方法
例外:抵押合同子登记之日起生效。
3、善意取得==对价+不知情
恶意1==明知 例如:无权处分中第三人的"恶意"即为明知。
恶意2==有致他人损害的故意。例如:"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4、撤销的含义套路:
A.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欺诈、乘人之危、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
B.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债务人行为: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恶)。
3)、债务人实施以上行为已危机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
例外:a. 公益性赠与(救灾、扶贫等)。
b. 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
c. 经过公证的赠与。
考点注意:三种撤销权的主体。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债权让与中的债权人、赠与人。
5、合同保全中的当事人:
代位权之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撤销权之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第三人是受益人。
6、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基本点: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7、法定抵消通知对方即可,不须对方同意。
8、合同的概念基本点:
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排除身份关系)。
特别: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不是合同。不是平等主体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是合同。
9、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合同的区别:
单方法律行为: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 的追认、抛弃所有权。
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附奖销售。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特殊知识点:遗嘱不是单方允诺?因为遗嘱的对象只能是由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没有为其创设权利。
10、合同的分类:
互易合同; 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
借用合同: 无偿合同 单务合同 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 可无偿 单务 实践
可有偿 双务 实践
自然人借贷: 可无偿 单务 实践
可有偿 单务 实践
赠与合同: 无偿 单务 诺成
(可附义务) 单务 诺成
委托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
仓储合同: 有偿
居间、行纪 有偿
11、合同的要式:
a. 书面形式:合同法:商业借贷、6个月以上的租赁、融资租赁、建筑工程、技术。
担保法: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著作权法:著作权转让合同。
保险法:保险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
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
b. 核准登记形式: 法定抵押登记合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向外国人转让: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合同
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合同
c. 公证形式: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书
12、合同特殊形式---沉默(法定):
a. 积极的:《合同法》171条 使用买卖合同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民通》66条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担保法》解释54条 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b. 消极的:《合同法》47条:第三人崔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拒绝
《合同法》48条:第三人崔告后,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c. 即使积极的又是消极的:
《继承法》25条:继承人放弃的,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2个月后,没有表示的,视为拒绝。
1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是否可答:是。
14、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a. 承诺迟到,除非要约人即使表示接受,否则为无效的承诺、新要约。
b. 承诺迟延(因邮局原因),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无效,原则上为有效。
15、交叉要约:后一要约到达时生效。
16、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被撤回,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他就不是要约,无所谓失效。
a. 被通知拒绝。
b. 依法撤销。
c. 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d.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
e. 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
17、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A. 一般规定:《合同法》52条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 《合同法》53条: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一般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可免责)
C. 《合同法》40条:
a.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
b. 格式条款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c. 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例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
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减轻、免除起责任的,无效。
18、民法的基本思维模式:
法律实事引起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
事件
19、合同阶段:合同成立事实是判断、合同生效时价值判断。
阶段 缔约阶段 成立为生效阶段 生效阶段 履行阶段 终止阶段
权利义务 先合同义务 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 依约履行 后合同义务
可能责任 缔约过失 不得擅自变更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反后合同义务
法条 42-43 8 108 107 92
20、无效合同的特点:
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有效。
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只有经过仲裁或诉讼才无效
确定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绝对无效:但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21、民法中对善意(不知)第三人的保护:
a. 表见代理: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
b. 表见代表:对代表权外观的合理信赖。
c. 善意取得:对动产所有权外观的合理信赖。
d. 表见让与:对债权让与外观的合理信赖。
22、合同解除
A. 法定解除权一般:《合同法》94条
a.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合同目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b. 预期违约:履行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 迟延履行一般: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 迟延履行特殊:当事人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圣诞节礼物)
B. 法定解除权特别规定:
(一)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
a. 赠与人
b. 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c. 承揽合同的定做人
d.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e.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f. 委托合同的双方
g.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h. 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i. 无保证期限的最高额保证人
(二)一方违约,另一方的特别解除权
a. 不安抗辨人
b. 分期付款买受认未付款总额达1/5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c. 借款人违反借款用途。
d. 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e. 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f. 承揽人擅自转包时, 定作人有解除权。
g. 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的,版权人有解除权。
h. 合伙人,名为出名,实为合同解除。
i. 非违约合伙人又解除权。
23、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的套路: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第一步: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大于(过分)实际损失(赔偿金) 适当减少
违约金大于实际损失(赔偿金) 适用违约金
违约金小于实际损失(赔偿金) 适当增加
第二步:违约金和定金数额进行比较。
24、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三证、五证。
1)、商品房预售: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销售:以上三证--验收竣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25、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条件: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房屋已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房屋已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
26、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及例外:赠与物未交付前。例外三:公益、道义、公证。
2)法定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除斥期间:1年
a.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b.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赠与人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的撤销权:6个月
a.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b. 受增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7、客运合同中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2)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28、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受益。(实际取得、已经明确取得)
4)继承受遗赠所得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为夫妻双方共有。
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比较: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承诺迟到: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
为共同财产。
28、离婚的法定情形和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比较
离婚:1)重婚 赔偿损失: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6)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7)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申请离婚
8)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一年
29、诉讼离婚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 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应于受理。
2)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法庭告知:在上诉期间内不得结婚。否则为重婚。
(二)第二审程序:
1)对离婚与否的判决及有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2)一审判不离,二审人为应判离,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三)再审程序
1)对判决离婚的生效判决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
2)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不服的,可申请再审。如判决涉及已分割的财产,可作为再审案件立案;判决为处理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30、继承财产的分配套路
1) 第一步:先确定遗产份额(即从共同财产中分割一半给配偶)
2) 第二步:再确定分配顺序
a. 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遗赠 〉〉法定继承
b. 第一顺序即承认:父母、配偶、子女
3)第三步:找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确定继承人。
特别注意: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