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理论模式和基本点
内容提纲:
● 仲裁和仲裁法概述
●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 仲裁协议
● 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的撤销
●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 涉外仲裁
基本点:
1、 仲裁员的条件:三八、两高。
2、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协议书、仲裁条款、其他形式(传真等)。
3、 仲裁协议的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 仲裁事项
c.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一)《仲裁法》17条
a 超出总裁范围
b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签订
c 胁迫手段签订
(二)其他
d 当事人约定,即可仲裁,又可到法院起诉。约定无效。
E 自己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国内无效,涉外有效。
F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G 终局性不确定。"对仲裁不服,可到法院起诉"约定无效。
H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明确具体的有效,否则无效。
I 当时愿意仲裁,但是没有选定仲裁机构的。
J 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能确定的为有效,否则无效。
K 口头约定协议无效。
5、仲裁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1) 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保全由中级法院管辖。
2) 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基层法院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外由中级法院。
6、 申请撤销仲裁协议的管辖法院: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7、 申请执行管辖:
国内没规定法院。涉外: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8、 《仲裁法》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9、 《仲裁法》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0、 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理由
国内申请撤销 国内不予执行 涉外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同)
a 没有仲裁协议 a 没有仲裁协议 a 没有仲裁协议
b 超出仲裁范围 b 超出仲裁范围 b 超出仲裁范围
c 违反法定程序 c 违反法定程序 c 违反法定程序
d 证据伪造 d 证据不足
e 隐瞒证据 e 适用法律错误
f 仲裁员索贿 f 仲裁员索贿 d 没有受到仲裁通知
g 违反公共利益 g 违反公共利益 e 违反公共利益
11、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