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理论模式与基本点
内容提纲:
1、总则
1)总论
2)基本原则论 六大特有原则
3)基本制度论 四大基本制度: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制
4)主管管辖论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
5) 当事人论 共同诉讼人(普通和必要)、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无独三、有独三)、诉讼代理人
6)证据论 证据总论 证明论
2、分则(程序论)
1) 保障措施论:财产保全、先于执行、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 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3) 救济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4) 特殊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 涉外程序、海事程序
5) 执行程序:主体、对象、原则、开始、措施、异议、回转
基本点: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处分原则的法院监督:
1) 当事人撤诉,须经法院审查。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不允许撤诉。
2) 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
3) 法院以职权追加当事人。
4) 法院依职权实施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5) 移送执行的三种情形。
3、关于陪审制的几个基本点:
1) 只使用一审,不使用二审。
2) 发回重申可有陪审员参加。
3) 最高院和高级法院也可使用陪审制。
4) 陪审员和审判员人数没有限制。
5) 陪审员和法官权利平等、无职能划分。
6) 陪审员不可当审判长,不能作为独人审判员。
4、审判委员会的性质:
法院内部领导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有关审判的其他问题。不是审判活动,不是审判组织,不是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中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刑事诉诉法:
抗: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分:合议庭分歧重大的案件
响: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5、回避制度:民诉与刑诉的区别
其他人员的回避(书记员、鉴定人员等)民诉有审判长决定;
刑诉由法院院长决定。
6、公开审判制度:
1) 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
2) 一般不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离婚案件。
比较仲裁:一般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也可书面审理。
一般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也可公开审理。
比较未成年人犯罪:(开庭审理时的年龄)
一律不公开:14-16周岁。
一般不公开: 16-18周岁。
比较刑法的属人原则:
一律使用我国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一般使用我国法律: 其它普通公民。
7、两审终审制度:例外
1) 可上诉的裁定:(其他裁定不可上诉)
A 不予受理
B 驳回起诉
C 管辖权异议
D 驳回破产申请
E 破产还债程序(一律用裁定,除上D外,其他裁定不可上诉)
2) 不可上诉的判决:
A 特别程序
B 督促程序
C 公示催告程序
D 最高院一审判决
3) 调解书不可上诉
8、专门法院管辖
1) 铁路运输法院:《民诉意见320》第30条
A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B 开办托运、包装整理等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C 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D 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
2) 海事法院(中级):《海事特别程序法》第7条
A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
B 因船舶排污造成的纠纷--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预防措施地
C 因拆船、修船造成的污染纠纷(同B)
D 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3) 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或军队内部单位。
9、专属管辖(《民诉法》34条、《海事特别程序法》7条、《民诉法》246条)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
3) 因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 --7)同8-2)点
8) 中国履行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勘探合同发生纠纷,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10、级别管辖:(中级法院)
1) 重大涉外案件 a 标的大;b 案情复杂; c 居住在国外当事人人数众多。
2) 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
3) 最高院制定的案件:
a 海事海商案件
b 专利纠纷案件:省会所在地的市;最高院制定的市(大连、青岛及各经济特区)。
C 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一般在中级法院。部分在基层法院。
D 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E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F 重大涉及港澳台案件。
G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I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委所在的中级法院。
11、地域管辖:
第一类:一般地域管辖
1) 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
a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和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 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团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
D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E 个人合伙,被告住所地(共同管辖)。
2) 被告就原告:
A 对域外人提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 对被劳动教养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教养)
D 被告一方注销户口(原告没有注销户口)。
E 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没有在一个区域,可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或共同管辖。
F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法院管辖。
G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法院管辖。
H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放起诉离婚,被告没有经常住所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管辖。
3) 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
A 有关军人案件:一方是军人且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B 离开住所地案件: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第1年以上,被告没有经常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C 域外、下落不明、失踪的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D 定居国外的华侨:a 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婚姻缔结地、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
b 国外结婚,国籍中国,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
c 一方国外、一方国内,国内法院有管辖权。
d 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类:特殊地域管辖:
1) 合同纠纷管辖
☆ 一般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A 没有实际履行的,被告住所地。
B 购销合同,约定与实际不一致的,实际优先。送货,送达地;自提,提货地;代办托运,代办托运地。
C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但约定优先。
D 租赁合同,租赁无使用地,但约定优先。
E 供电合同:产权分界处,但约定优先。
F 补偿贸易:接受投资一方。
☆ 其他合同纠纷:
A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例外: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B 票据纠纷:被告所在地、票据支付的。
C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所在地。
2) 侵权纠纷:
A 一般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
B 铁路、公路水运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最先到大地、被告所在地。
C 产品侵权纠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的。
D 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行为实施的、储藏地、扣押地、被告所在地。
E 虚假陈述:自然人上市公司:被告所在地
虚假陈述人:被告所在地。
3) 海商纠纷:
A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地、最先到大地、扣留地、被告所在地。
B 海难救助:就驻地、最先到大的。
C 共同海损:最先到达的、共同海损理算的、航程终止地。
4) 其他纠纷:
A 监护案件:不服指定监护---被监护人住所地。
B 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C 代位权:次债务所在地。撤销权:被告所在地。
12、协议管辖
1)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 要求书面形式。
3) 协议时间: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诉讼前。
4) 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5) 选择必须确定和唯一。
6)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7) 主合同优先。
8) 协议无效的,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3、管辖变通:
1) 制定管辖
2) 移送管辖
14、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参见《民法69讲》第4讲)
15、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情形:《320条》43、46、47、50、52、53、54、55、56
1) 挂靠
2) 实际经营者和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的
3) 个人合伙
4) 企业法人分立
5) 借用业务介绍信
6) 保证合同
7) 继承遗产诉讼
8) 承担连带责任代理
9) 共有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三区别:
处于原告地位;处于辅助人地位,如不承担责任,不得上诉。
17、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确定:协商确定代表人或自行起诉。
不确定:推选、协商、指定。
18、举证责任倒置:《民诉证据规定》
19、民事中的刑事:
1) 扰乱法庭秩序:审判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审判。
2) 拒不执行判决罪: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
3) 其它:依照刑诉法规定审理。
20、关于审理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时间由上级院长决定。
具证期限:30天---申请延长---再延长由法院决定。
21、四类可上诉的案件: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22、二审裁判: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发回重申: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依法改判:使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明事实后改判。
23、特别程序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24、判决宣布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