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系统强化套路和基本点(七) -----国际公法
提纲:
1、 基本理论
2、 主体
3、 空间法:领陆、领海、领空
4、 居民法
5、 交往法: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条约法;争端的解决。
知识点:
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主要;国际习惯最重要渊源。
2.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直接、同时、转化。
3.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高、独立、自保)
4.默示承认:外交关系;政治性条约;正式接收领事;投票支持参加国际组织。
排除:共同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关系;某些级别官员接触。
5.联合国专门机构:17个+原子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
6.国际刑事法院:灭绝种族、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7.欧洲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罪
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8.无害通过权与过境同行制度区别:
1)飞机不能 飞机能 2)潜水艇露出水面、展示国旗。 不用露出水面
3)轮船不能暂停 可暂停
9.外交保护的条件:国家不当行为、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0.中国不承认域外庇护(大使馆)
11.馆长和武官派遣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
12.外交人员----不受欢迎的人;其他人员----不能接受的人员。
13.民事豁免权例外:
私人不动产;私人身份遗嘱继承人;外交人员职权外的商务活动;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14、公约与条例的区别:
1) 持有外交签证的人 2)领馆不能进入工作区域和其他区域
2) 领事寓所和文书不受侵犯 4)领事职务外行为依据条约互惠进行。
15.不能提出保留的条约:
1) 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但是有关保留不在此范围内。
2)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16.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联合国六大机关之一。15名法官
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向联合国大会、临时委员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经大会授权的其他专门机构。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要求。
17.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 21名法官
18.战争状态的结束:(法律)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事实状态: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