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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遭遇“务工证” 打工者沈周是这样输掉“官司”的
转自:深圳法律之窗 时间:2005年1月12日20:4

《劳动法》遭遇“务工证” 打工者沈周是这样输掉“官司”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劳动者往往因为各种证件设置的门槛,无法得到这种权利。有时候,尽管被雇用了,只因为缺少一个“证”,《劳动法》对劳动者所有的保护法力便会丧失殆尽。
    沈周的户藉所在地是四川广元市农村,毕业于四川某大学。2001年10月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1年10月20日至2002年10月20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支付工资方式为工资加提成工资。
    2003年8月,沈周被该公司以“不服从领导”为由开除。沈周旋即申请仲裁,提出:1、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给予未兑现的销售提成工资。仲裁结果,沈周的第二个要求“给予未兑现的销售提成工资”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而第一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却被否定。理由竟是:沈周作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办理“务工证”,双方的劳动关系因而属于“非法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因为没有“务工证”,沈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因为缺少一个“务工证”而否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此裁决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社会评论家吴乾说:现在,用一个什么“证”,比如“务工证”、“就业证”等等打倒《劳动法》甚至《宪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农民工进城务工,要迈许多“证”的门槛,说明农民工与城市劳动者是被区别看待的,不能一视同仁。劳动部门一再叮嘱农民工:“找工作,别忘签合同。”农民工哪里知道,许多合同签了也白签。现在,社会方方面面都在呼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却有许多的“证”把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架空起来。这使得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越发复杂和艰难。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则认为:劳资双方的过错应由双方承担,因为一个“证”而裁定沈周与企业为“非法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把全部责任后果强加于劳动者身上。企业招用没有“务工证”的人员,或录用后未给员工补办“务工证”,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在确定“非法用工”之后,司法机构并不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纵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其结果势必会导致企业故意不严格审查用工手续,故意使员工缺少某些证书或证件,而在今后的劳动争议中处于有利位置。她还说:如今,一些地方正在进行户藉改革,有没有“务工证”,只是个形式要件,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必要要件和实质要件。《宪法》也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劳动就业的权利,没有“务工证”就不受保护,显然是有碍于平等用工、平等就业的大问题。 
 

(编辑:丁跃峰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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